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8 11:0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锡委发〔2014〕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六)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准入管理的重要内容。
3.负责督促钢铁、化工行业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估算和概算中。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5.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跨市(县)、区重大问题。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3.严格重点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4.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民用船舶制造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市内铁路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
(三)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
1.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重要信息系统排查治理隐患。
2.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督促指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院校和事业单位、市属各民办学校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与自我保护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办工厂的安全监管工作。
5.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6.参与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科技局。
1.根据省科技厅的部署和要求,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鼓励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六)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6.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七)市监察局。
1.对相关职能部门在督查、考核、监管中发现和移送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实施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问责处理。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3.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养老、军休、救助等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收养、殡葬等服务性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检查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市财政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或参与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或奖励。
2.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6.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定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及矿产资源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
2.负责全市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安监部门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市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管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救援。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事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指导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导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阶段的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所辖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组织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4.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负责干线航道船闸、普通国省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水利局。
1.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组织、指导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防旱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市农委(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市渔业、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十八)市商务局。
1.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流通和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履行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影剧院、音像、图书市场的安全检查。
3.指导和统筹公益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履行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地方加强各级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对策和措施;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监督管理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及防疫处理。
(二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负责查处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3.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前置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 按照权限实施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负责或监督指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负责牵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 依法负责指导、督促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
6.负责将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市政府质量奖评定体系。
(二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市审计局。
1.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2.依法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五)市规划局。
1.加强城乡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衔接,严格按照法定规划做好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对市区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2.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管线依法进行规划审批,依照职责实施规划监督。
3.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法律法规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规划审批前置条件的,依法审查,并将其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市市政和园林局。
1.履行全市城市道路(桥梁)、城市供水、城区排水、城区污水处理、城市燃气、城市照明(亮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市绿化、公园和风景名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做好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城市绿化、城市道路照明(亮化)及附属市政设施管理与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参与监管行业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局。
1.履行全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 承担市容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督促产权单位实施安全监查管理;负责市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管理,以及部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
4.制订市容环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系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八)市统计局。
1.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十九)市安监局。
1.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0.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
1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14.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市粮食局。
履行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粮库、粮油加工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三十一)市体育局。
1.履行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对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参与体育场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二)市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监督、指导全市旅行社落实行业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等级景区等旅游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3.指导旅游企业制订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参与涉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三)市民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履行全市城市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指导各区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自建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自建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城市防灾避难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4.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市级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责任。
2. 负责市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和房屋修缮、清洗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履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行政指导职责,督促、指导市(县)区民族宗教部门履行相应行政指导职责,促进镇(街道)履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属地监管职责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
2.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全市宗教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3.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督促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4.参与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三十八)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指导、协调全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九)市供销合作总社。
1.履行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系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组织或参与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市地震局。
1.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制订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协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3.参与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一)市农业机械局。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3.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4.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二)市气象局。
1.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 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三)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管,监督寄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依法对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检查。依法对寄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四)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1.负责所承担的城市重点道桥工程项目、重大社会事业公共建筑和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制定并实施城市道路等公共工程科技进步计划,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四十五)市委宣传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市社会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开辟本市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宣扬安全生产先进典型。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教育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6.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四十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统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配置及相关调整工作,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
2.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十七)市总工会
1.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企业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十八)共青团无锡市委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十九)市妇女联合会
1.依法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措施,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职业危害与安全隐患。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内容。
(五十一)无锡火车站。
1.负责辖区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路段运输安全、施工安全和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第八条 市政府其他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十二)无锡银监分局。
1.落实江苏银监局有关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市政府其他工作、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在本章列出的,应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比照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相应监管管理责任,并完成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班子成员、所属机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每年年初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机构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定期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视情况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履职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伤亡人数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挂牌重大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完成整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能及时有效查处、事故责任追究措施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市政府安委会适时发出预警通报,并视情况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对各市(县)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细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全程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全市现代化考核体系,纳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规范考核办法,优化考核细则,严格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制度。市政府安委会每年要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对有关地区、相关行业(领域)进行巡查,深入摸清实情,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工作落实;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综合或专项督促检查,促进并推动各专项重点工作落实。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每年要对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事故、巡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等重要事项进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查处,及时公告督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移送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建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移送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受理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学习培训体系,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年度教育培训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与本规定不符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