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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8 14: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安办〔2018〕44号

各市(县)、区政府安委会,市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和园林局、安监局、江苏省无锡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网无锡供电公司、无锡地铁集团:

    今年以来,全市建筑工程事故多发,截至5月24日,全市共发生建筑工程事故12起,死亡12人,分别占今年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30.8%和31.6%,建筑工程事故形势严峻。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一着不让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压降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苏安办﹝2018﹞33号)要求,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定于5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为抓手,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全力压降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严控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建筑施工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和园林局、安监局、江苏无锡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网无锡供电公司、无锡地铁集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市安监局)。

    三、治理范围、责任分工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本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与《关于印发<2018年涉爆粉尘企业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安﹝2018﹞9号)中《无锡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所区别,治理范围更广,内容更多。治理范围围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隧道(地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开展。

    (二)责任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专项治理工作;

    市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治理工作;

    市住建局、无锡地铁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隧道(地铁)工程专项治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项治理工作;

    市住建局、国网无锡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力工程专项治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

    江苏省无锡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信工程专项治理工作;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三)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隧道(地铁)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与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下旬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各施工工程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6月1日-11月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相关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按照“严管严查严办”要求,对重点工程项目在重点治理阶段内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在专项治理期间,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实行上限从严处罚,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条块协同,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指导督查,及时掌握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发挥行业主管作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等专项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坚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将列入季度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

    (三)严格挂牌督办。各级各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滚动式”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责任人员、整改期限、治理措施和销案程序,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对存在事故隐患久拖不改直至发生亡人事故的典型案例,除依法依规查处外,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四)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分别于5月31日、12月15日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将有关专项治理开展情况信息及时上报。

    联系人:顾文俊,81823913,邮箱:82751370@163.com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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