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违法行为案
时间:2021-03-12 16:05 来源: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852/2021-00024
- 发文日期
- 2021-03-12
- 公开日期
- 2021-03-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2020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单位胶印车间一楼西侧化学库内存放有易燃液体洗车水、橡皮水(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员工赵美玉、郭远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胶印车间一楼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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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单位胶印车间一楼西侧化学库内存放有易燃液体洗车水、橡皮水(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员工赵美玉、郭远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胶印车间一楼西侧化学库内存放有易燃液体洗车水、橡皮水(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万肆仟元(¥6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员工赵美玉、郭远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仟伍佰元(¥7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江阴市永乐印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伍佰元(¥715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