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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DG-2012-78号地块A地块二期1号楼桩基、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2·2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处罚的公告

时间:2021-09-01 10:55    来源: 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852/2021-00163
发文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执法,行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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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1年2月28日10时40分许,位于经开区观山路和贡湖大道交叉口东南侧的XDG-2012XDG-2012-78号地块A地块二期1号楼桩基、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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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28日10时40分许,位于经开区观山路和贡湖大道交叉口东南侧的XDG-2012-78号地块A地块二期1号楼桩基、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南京吉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对拆卸、吊装钻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在拆卸、吊装钻机的过程中,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

  无锡锡强搬运装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失,未对卞兆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叁佰贰拾元整(¥236,320.00)的行政处罚。

  南京吉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何玉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XDG-2012-78号地块A地块二期1号楼桩基、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玖拾壹元肆角伍分(¥36,691.45)的行政处罚。

  无锡锡强搬运装卸有限公司总经理袁建波,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起重机操作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13,68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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