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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7 09:2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进一步深化提升“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生产履职意识,进一步有效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形成“震慑一片、警醒一方”的效果,扎实、细致、深入的消除事故隐患,现公布惠山区2起“厂中厂”典型执法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规范生产现场管理,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4年1月19日,惠山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惠山区玉祁祥生塑料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租单位(无锡极致工具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惠山区玉祁祥生塑料制品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月8日,惠山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无锡锡达汽车灯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杭州卖盟共创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集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山区玉祁宝思源服饰商行,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记录检查情况并督促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65万元、0.7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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