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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罚!

发布时间:2024-06-18 15:4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现向社会曝光2起新吴区“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相关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2024年5月14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丰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焊接区1名作业人员左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左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应复审日期为2023年11月12日,到期未复审,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无锡市丰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3月25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智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1名作业人员母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母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至2018年3月2日,已过有效期,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无锡智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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