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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5 15:5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日常生产活动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有的虽然设置了却未保持畅通,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就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后果不堪设想。现公布宜兴市2起典型执法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1:2024年3月6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优伊尔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优伊尔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6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4年4月8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嘉美电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安全出口被锁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嘉美电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6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卞某某作出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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