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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重大安全隐患——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发布时间:2024-06-26 16:0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特种作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技术要求,无证上岗可能导致操作不当,增加事故发生风险,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障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措施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现曝光梁溪区3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4年2月26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攀艺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日常变电所巡查、维护工作的董晓风高压电工证已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溪区应急局对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3月25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市万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检查,现场两名电焊工正进行焊接作业,通过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其中一名电焊工李某某无相关证件信息,为无证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溪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3月25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冠易达振动盘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一名员工正进行焊接作业,通过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无王某某相关证件信息,为无证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溪区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证作业危险性高,是事故防范的重点环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或持假证上岗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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