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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审批,一案三罚!

发布时间:2024-07-04 14:5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案件经过:2024年4月11日,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日常巡查提供的线索,惠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钱桥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以“双随机检查”的方式依法对无锡杰能锅炉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在一处部分封闭的大型蒸汽锅炉罐体内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属于有中毒、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惠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员工立即停止作业,从有限空间内撤离,对其他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对该单位实际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章某、安全员朱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案件评析:有限空间又称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本案中,无锡杰能锅炉有限公司员工焊接所在的蒸汽锅炉罐体是一个部分封闭的受限空间,人员要从狭窄的入口进入,在里面进行焊接作业,会产生电焊烟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有中毒、窒息等风险,该单位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人员须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十不准”、“十必须”的规定,制定作业方案,执行作业审批,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封闭作业区域,落实现场人员监护,严格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确保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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