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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堵塞、占用,保持“生命通道”畅通

发布时间:2024-07-05 14: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通报江阴市2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持“生命通道”畅通。

       案例一: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轻带车间南侧安全出口被货物封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杨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阴市祝塘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明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西侧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郁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堵住“生命通道”相当于玩火自焚,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阻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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