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罩缺失!警惕机械伤害事故
发布时间:2024-07-08 14:5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防护罩是机械设备最常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可以防止人或物件被绞入转运部件,以及防止由于设备转动而产生的飞溅部件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大大降低发生机械伤害的风险。现通报宜兴市2起相关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扎实做好风险事前防范工作。
案例一:2024年4月10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天晟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网胎车间一台梳理机链条处、针刺车间一台平板针刺机传动带处均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以上行为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天晟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4月23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官林镇宜林红木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一台拉孔机传动轴处、一台磨料机传动轴处均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以上行为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官林镇宜林红木家具厂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