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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无证上岗!

发布时间:2024-07-10 15:0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特种作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技术要求,无证上岗可能导致操作不当,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结合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持续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等违法行为,现公布江阴市2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硅普搪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水箱车间一名埋弧焊接线岗位员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埋弧焊作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阴市城东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隆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电焊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提示: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过程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岗位危险性远远大于普通岗位,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不掌握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的相关要求,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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