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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2起堵塞“生命通道”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1 15:0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通报新吴区2起“生命通道”未保持畅通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4年3月1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丰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疏散通道内堆放钢卷材等货物,造成疏散通道狭窄,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处理结果:无锡丰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丰田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朱某雄作出处罚款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5月8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鑫熙康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东西走向设置2个疏散通道,其中东侧1个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处理结果:无锡鑫熙康机械有限公司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拟对无锡鑫熙康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2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朱某飞作出处罚款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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