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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生命通道,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4-07-15 10:2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店铺、厂房、医院、商场等地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发生火灾时如果逃生通道不畅、消防通道堵塞,就会增加救援难度甚至让被困者失去逃生避险的机会,现通报梁溪区3起违法占用“生命通道”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4年6月11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索迪亚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西南侧一处消防通道被办公桌封堵,原悬挂的“安全出口”警示标志被摘除。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梁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3月28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对伊斯凯特无锡智控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楼西侧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未保持畅通、五楼西侧安全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梁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侯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6月26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米乔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一处大门锁闭,门上张贴“安全出口”字样,门口周边堆放杂物。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梁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安全提示: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中,不要随意摆放杂物、不要占道经营,更不能堵塞或锁闭逃生通道;居民不要在走廊、楼道等地堆积物品;驾车出行时不要随意占用消防车通道;安装防盗窗时不要全封闭,要留好安全门;发现周边场所的防火门被损坏时,不要无视,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

       紧急时刻如何通过逃生通道脱险:进入小区、工厂、餐饮店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时,首先要提前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熟悉逃生疏散图和疏散路线;各单位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定两条及以上的逃生路线,定期开展逃生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演练;突遇火灾时,保持镇静,按照安全出口标志的指示,利用所有通道有序迅速疏散,切勿乘坐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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