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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属重大事故隐患,2起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4-07-17 10:2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近年来,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造成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如安阳市凯信达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之一就是无证违法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为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内容,严查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现公布宜兴市2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4年5月23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兴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发现该单位1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兴弘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6月11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沃德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发现该单位1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沃德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常见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均属于特种作业,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员工个人来讲,无证作业面临巨大风险;对企业来讲,如果雇佣无证人员进行作业,不管是故意还是把关不严,一旦发生事故,都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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