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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2起有限空间作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8 10:3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对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现通报宜兴市2起有限空间作业典型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有限空间风险防控工作,遵守审批作业流程、加强作业过程管理,及时消除有限空间事故隐患。

       案例一:无锡旺跃换热器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等,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有限空间内使用手持式自喷漆(丙烯酸稀释剂、渗透剂、显像剂等)进行过2次作业,存在中毒窒息等风险,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能提供2次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票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宜兴市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2.5万元,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毛某某作出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兴市荣伟药化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设备、机械设备制造等,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为在罐体内进行焊接作业。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单位未能提供2名作业人员2023年以来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情况记录。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第九条第一款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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