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防爆电气设备型号使用不当,一案三罚!
发布时间:2024-08-14 09:5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作为化工行业重点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日常设备设施防雷防静电等风险防控措施。现公布惠山区1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请化工企业高度重视,不断强化风险研判,并结合季节性安全风险特点,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案件经过:2024年5月15日,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受委托的洛社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市锡西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乙炔库房使用的防爆风机防爆转换开关为ExdeⅡBT5型,不符合乙炔环境防爆等级要求ⅡC型,存在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2.45万元、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3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体、蒸汽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表5.2.3-1中:气体、蒸汽或粉尘等级为ⅡB,设备类别为ⅡB或ⅡC;气体、蒸汽或粉尘等级为ⅡC,设备类别为ⅡC)”和附录C(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序号152,物质名称乙炔,级别ⅡC”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后续举措:当事企业在完成整改后,立即制定了《关于开展防爆电气设备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排查对象为全厂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箱、穿线盒、灯具、摄像头、机泵、电磁阀、防爆开关、防爆插座等。员工发现存在隐患的电气设备后经安环部确认属实,给予50元至1000元现金奖励。目前累计有5名员工获得奖励,发现防爆电气设备类隐患10条,奖励金额累计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