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生命通道不容“添堵”
发布时间:2024-08-16 09: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人员密集场所必不可少的安全疏散设施,是事故发生时的救命桥梁。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方便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往往处于不畅通、甚至被堵塞、锁闭等状态,给企业安全生产埋下风险隐患。现公布江阴市2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引以为戒,时刻保持“生命通道”畅通。
案例一:江阴市月城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罗丽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三楼仓库的楼梯口被杂物封堵,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居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阴市祝塘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己土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缝纫车间东西向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未保持畅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费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安全提醒: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