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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通道”拒绝堵塞、占用!

发布时间:2024-08-20 15:2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近期,各地持续高温,加之纺织企业可燃物多等因素,火灾风险较大。违规占用、封堵、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堵上了“生命通道”。宜兴市应急局紧盯重点行业,加强精准执法,现通报1起典型执法案例,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提升全员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大新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被机器设备占用,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影响人员正常疏散和逃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大新纺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8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作出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疏散通道消防安全管理:1.相关责任人应定期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禁止占用、堵塞、锁闭安全出口。2.多业态、多功能的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明确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责任。3.疏散通道上应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4.工厂企业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定两条及以上逃生路线,并且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员工进行一次逃生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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