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从事热切割作业,处罚!
发布时间:2024-08-28 10:1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特种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导致作业风险加大,易发生安全事故。现公布惠山区2起无证从事热切割作业行为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安全管理,莫要因小失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例一:2024年7月8日,洛社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惠山区洛社镇国明机械部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热切割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7月12日,洛社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兴明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热切割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警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危险性非常高,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特种作业人员不掌握相关安全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未持证上岗,随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类似教训屡见不鲜。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特种作业管理,除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以外,还应认真核验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严禁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更不得指挥、默许从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