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堵塞生命通道!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4-09-13 17:1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它是迅速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随便占用,必须时刻保持畅通。现通报梁溪区2起典型执法案例,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提升全员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图片]
案例一:2024年6月11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索迪亚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西南侧一处消防通道被办公桌封堵,原悬挂的“安全出口”警示标志被摘除。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梁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对该公司负责人胡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8月15日,梁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员对无锡奥润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楼车间东侧一处疏散楼梯堆放托盘等杂物,托盘被铁丝横向捆绑在楼梯扶手上,造成二楼疏散楼梯被完全封堵。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梁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尤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图片]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车通道,平时看似不起眼,但在火灾发生时,它们就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