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罚6.5万元!危化品储存绝不可掉以轻心
发布时间:2024-10-16 09: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统称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现通报江阴市2起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江阴市城东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吉林省金拓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露天空地上存放桶装乙二醇丁醚(危化品目录序号 249,易燃液体)、醋酸乙烯(危化品目录序号 2650,易燃液体)、异丙醇(危化品目录序号 111,易燃性、毒性液体)等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阴市祝塘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无锡楠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柴油)存放在改装的集装箱中,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