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不安全”,罚!
发布时间:2024-10-20 09:5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检测仪器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为做好风险事前防范工作,现曝光新吴区2起安全设备管理不到位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做好安全设备管理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4年6月20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金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车间、3车间分别有1台DOOSAN DNM415加工中心的安全防护门位置传感器从门上固定点脱开后,连接在设备主体连锁开关上,该2台加工中心安全防护门联锁装置失效。无锡金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处理结果:无锡金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2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美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东南侧,设置有设备型号为FMH-500,设备编号分别为HNC3和HNC4的2台加工中心,该2台设备的门与内部可动零部件已安装安全联锁装置,检查当日,该2台设备的安全联锁装置已失效。无锡市美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处理结果:无锡市美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条文释义】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通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设备存在的问题,这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提高安全设备使用年限的重要途径。比如,煤矿企业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由于运输、闲置等原因的影响,可能会造成防爆面以及某个元件的损坏或变形,致使设备不密封而达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企业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另外,矿山企业使用的瓦斯检测仪器,无论是光学原理,还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时间久了,就会出现零点漂移,影响应有的精度。而如果瓦斯检测仪器精度不准,就不能正确反映作业环境的瓦斯浓度,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按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校正。
除本条规定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作了专门规定,与本法相衔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16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也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应当做好记录。为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①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②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③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记录是相关工作开展的见证,是重要的追溯资料,也是相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凭证。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①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②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这样规定,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