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动火作业,严查严惩!
发布时间:2024-10-31 10: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近年来,全国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多起火灾事故,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未经培训持证上岗、持假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现公布江阴市2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4月25日,江阴市华士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希尔科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正在进行临时焊接作业维修料框。经调查,该名员工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可燃物(纱线袋)旁进行动火作业,该单位未安排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7月3日,江阴市澄江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君伟废旧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正在进行火焰切割作业。经调查,该员工未经过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