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典型案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属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2024-11-12 14: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技术要求,无证上岗可能导致操作不当,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措施之一。现公布江阴市2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9月12日,徐霞客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鸿德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有一名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进行电焊作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10月16日,南闸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万协兴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激光切割工作人员未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作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南闸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