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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2024-12-13 15:0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安全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等环节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但总有企业,因缺乏安全意识或贪图一时方便,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相关安全设备,成为事故发生的“病灶”。现曝光江阴市2起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4年6月17日,江阴市华士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康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西侧手工喷房内插座、线管不符合防爆要求(涉及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条的规定,根据《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该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6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5月23日,江阴市夏港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浩博钢材涂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集装箱油漆中间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喷漆线上的喷漆室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共涉及2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依据《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该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安全提示:安全设备的正确安装,直接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同时,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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