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占用、锁闭“生命通道”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6 15: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逃生通道是“生命通道”是关键时刻引导人们向安全区域撤离的专用通道,工业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且必须时刻保持畅通。然而,因为种种原因“生命通道”往往被占用、锁闭现曝光宜兴市2起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凯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东侧安全出口锁闭,车间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凯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5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赵某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吉涛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北侧和东侧出口被货物占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市应急局对无锡市吉涛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5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