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今日值班值班领导 : 吴军 值班长 : 戴洪海 值班员 : 刘同现值班电话82751110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曝光台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29 15: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安全风险和危害类型与一般劳动者有较大差别,例如,电焊工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包括高温烫伤、中毒、触电等,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还有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仅对作业者本人还可能对其他人员及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现公布宜兴市1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提醒广大企业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提高守法意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范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鑫聚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车间内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鑫聚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8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别提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微信

微博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