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3 09:3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其易燃易爆的危险性质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现曝光江阴市2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2025年1月7日,江阴市申港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申港街道亚包大道与方前路交界处三楼厂房发现翟某租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经调查发现,现场存放烟花140余种,共计400余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查封剩余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案例二:2025年1月9日,江阴市申港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申港街道缪家村44号处发现缪某未经许可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调查发现,现场存放烟花爆竹40余种,共计400余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查封现场烟花爆竹,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