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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上岗必须查处

发布时间:2025-04-06 10: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特种作业安全风险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在日常执法检查和举报核查中,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情况检查,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曝光宜兴市2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深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发现该单位1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深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龙纺亚麻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发现该单位1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龙纺亚麻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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