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保持疏散通道畅通,莫让冷库变“火”库
发布时间:2025-04-28 14:4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冷库作为制冷设备的一种,因其恒温恒湿贮藏的特点,被食品、化工等行业广泛使用,冷库看似与火灾不搭边,可是火灾一旦发生,危险程度超乎想象。而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当火灾发生时,它就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现曝光江阴市近期查处的1起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2025年3月10日,江阴市青阳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澳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冷库一处应急疏散通道被封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青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