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高处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2025-05-06 14: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现曝光江阴市近期查处的1起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2025年3月21日,江阴市月城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常州星投装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在未经专门培训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