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堵塞、占用”,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发布时间:2025-06-23 16: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突发情况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曝光新吴区1起“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锐莱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楼面积约900平方米,共设置有东西两个安全出口,其中靠西侧一个安全出口连接的疏散楼梯间门口处及楼梯拐角处堆放包装材料等障碍物,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8条的规定。无锡锐莱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
处理结果:无锡锐莱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相关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8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