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防护、无监管!违规高处作业案例警示
发布时间:2025-06-24 16:4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市应急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危险作业“三违”行为,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现曝光宜兴市1起违规高处作业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见现场监护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3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夏某某作出处罚款235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