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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房“小切口”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22 16:3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喷漆房涉及使用溶剂型涂料等易燃液体,其挥发气体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环境,加之空间密闭,一旦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并遇点火源,极易发生事故导致严重后果。

       宜兴市深入开展喷漆房“小切口”治理行动,重点围绕四个方面进行提升:1.强化本质安全:全区域覆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规范设置通风系统,确保换气频次达标;全面升级防爆电气线路,杜绝火灾隐患。2.规范危险作业:建立喷漆作业过程高处防护体系;科学划定喷漆房外动火作业安全半径,实行分级管控。3.严格油性漆管理:实施“定量领用、过程监控”使用规范。4.提升应急能力:开展“一岗一策”应急处置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现通报宜兴市一起“小切口”治理典型执法案例,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浩瑾瑞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漆房使用非水性漆,喷漆房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七)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判定情形: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划重点: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是用于探测喷漆房内油性漆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浓度是否达到爆炸极限,一旦达到阈值可及时报警,便于企业及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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