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被罚,“厂中厂”安全责任未落实!
发布时间:2025-08-30 09:5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宜兴市坚决打击“厂中厂”租而不管等问题,现曝光宜兴市1起典型案例以作示警。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科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履行出租方相关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市应急局对宜兴市科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7500元,对其总经理王某某作出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