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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5-09-10 09:5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生命通道”,岂容添堵?应急疏散通道,是关键时刻保障人员安全撤离的“生命线”。部分企业平时图方便堵上它、占用它,万一真遇上紧急情况,后果不堪设想。现曝光江阴市近期查处的2起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5年7月22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博远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东侧造粒车间共有两个疏散出口,其中东南侧一疏散出口及疏散通道处堆放废塑料原料及半成品塑料粒子,造成疏散通道被占用。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7月3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通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库内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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