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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1起安全出口被封堵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29 16: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曝光新吴区1起安全出口被封堵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致盛塑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第三层厂房约600平方米,为原料和成品仓库(存放塑料粒子和塑料件),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检查时,一个安全出口被物料堵塞,处于封堵状态,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无锡市致盛塑业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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