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高处作业,违法!
发布时间:2025-10-15 15: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高处作业涉及人员操作、防护装备、管理机制、自然环境等众多因素,作业环境复杂,危险系数高,属于特种作业范畴。现曝光惠山区1起未持证高空作业处罚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025年7月22日,受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阳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恒可自动化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高处作业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7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评析:《GB/T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凡是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以上进行的作业,均属于高空作业。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高处作业不仅涉及技术层面,更关系到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护优先”理念,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严格落实安全准则,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完善防护体系,将高处作业风险降到最低,不仅是对企业负责、对项目负责,更是对每一个作业人员生命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