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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未验收就投产?这家企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10-20 15:1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加强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能有效从源头控制安全风险,避免因违法建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曝光新吴区1起“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莫要因小失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7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铸佳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2024年5月起,开始铝合金铸件项目投产试运行,截至执法当日(试运行已超180日),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无锡铸佳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定义。1.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设计:就是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同时施工:就是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完成主体工程,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就是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和使用时,必须同时确保安全设施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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