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动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24 15:1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特种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证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坚持持证上岗,不仅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现公布惠山区2起无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为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安全管理,守紧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一:2025年8月5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洛社镇执法人员对无锡闻达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8月14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洛社镇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祥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单位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激光切割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评析:激光切割、焊接和热切割等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会埋下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还会对他人和周围的设备、设施等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将不堪设想。“厂中厂”出租方、承租方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承租方企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实行专人专岗,开展临时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提前告知出租方并接受管理;出租方企业应如实记录承租方生产状态、在岗人数、危险作业、外包项目作业等情况,对临时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监护,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履职意识,全力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