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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未落实“厂中厂”统一协调管理,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5-11-01 15:1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出租方(房东)依法承担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现曝光惠山区1起出租方未履行“厂中厂”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请各相关单位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案件经过:根据长安街道专职安全员巡查发现的线索,2025年8月18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无锡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市国嘉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对承租单位(无锡能以信科技有限公司惠山分公司、无锡市润润服饰有限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件评析: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时,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安全事故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案例警示出租方须依法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督等职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杜绝“以租代管”现象再次发生。同时,也为类似“厂中厂”安全治理提供执法范本,倒逼企业完善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减少因责任不清而埋下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厂区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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