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黑加油点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5 11:3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持续深入推进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公布我市2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
宜兴市:2025年5月12日,根据移交线索“丁山大港104国道太湖服务区往北高速出站口岔路下空地处有人通过一辆小型油罐车对外经营柴油”,宜兴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此进行核实调查,发现单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有对外销售柴油(危险化学品序号:1674)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单某某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惠山区:2025年10月28日,根据上级交办的黑加油点核查线索,惠山区应急局对黑加油点线索场地(洛社镇花渡村海棠路1号对面停车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场地内的一厢式货车内设置柴油储罐和加油装置一个,经现场核实和询问确认柴油储罐和加油装置为某物流公司所有,柴油供公司车队自用。经调查,该物流公司未将柴油(危险化学品序号:1674)储存在专用仓库,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山区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给予该物流公司行政处罚,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