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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佩戴合格个人防护装备,处罚!

发布时间:2025-11-26 11:2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个人防护装备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安全的重要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采购、及时发放、正确佩戴与有效管理,不仅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更是尊重生命、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的切实体现。然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这道“生命防线”却时常被忽视。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3日,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执法人员对江苏金信诚钢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两名行车作业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企业提供的三个安全帽其中一个是塑料防尘帽,另外两个安全帽已过期。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锡山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风险分析:安全帽作为头部防护用品,具有缓冲减震和分散应力作用,在受到外力的冲击后,最大程度的保护头部不受伤害,能有效地防止和减轻工人在生产作业中遭受坠落物体和自坠落时对人体头部的伤害。从业人员进入存在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风险的作业现场(如工地、车间、检修区域)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头部直接暴露在安全风险中,无法抵御意外冲击。

       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1-2020)4.3条“应根据辨识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作业环境和使用者的适合性,选择个体防护装备。头部防护部分:对人头部受坠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作用的装备”。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提示:常见的错误使用安全帽的行为:1.戴安全帽不系扣带或者不收紧;2.扣带放在脑后或者帽衬内;3.将鸭舌帽戴在脑后或者两侧;4.安全帽后箍不按头型调整箍紧;5.把安全帽当凳子坐或者当工具用;6.使用破损、过期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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