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高处作业,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5-11-28 11:3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现曝光江阴市2起高处作业无证上岗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5年9月22日,江阴市华士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无锡桦特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9月17日,江阴市澄江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银河国际酒店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江阴市多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派遣至江阴银河国际酒店三楼宴会厅装饰作业的六名工作人员中有一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江阴市多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江阴市多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25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