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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5-12-04 11:3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日常生产中,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图方便”,占用、堵塞了多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堵塞的通道会阻碍人员疏散;通道中堆放的易燃物会封锁逃生路线;被占用的消防车通道会延误最佳灭火救援时机。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博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配套车间、拉板车间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堆放货物,被占用、堵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25000元,对其直接责任人员魏某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安全提示:工厂、企业应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疏散演练,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全员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厂中厂”企业,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出租方:告知承租方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功能。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开展安全巡查,发现并制止违法搭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厂区内安装覆盖全区域、实现联动功能的一键警报广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重点部位设置智能分析视频监控。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擅自分隔改变建筑原设计防火分区,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违规敷设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不得在建筑物内部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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