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重大隐患,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6-01-30 09: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是事故高发领域,现曝光江阴市1起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以案为鉴,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落实日清日扫制度及粉尘涉爆工艺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8月14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木棪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滤筒除尘器、造粒区域等现场积尘严重,粉尘厚度 6-9cm,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判定情形。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孙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375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解读:判定情形: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案件启示:粉尘爆炸极具危害性,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9.2条规定,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
本案中该企业作业现场粉尘沉积厚度远超该标准,造成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粉尘涉爆企业要引以为鉴,按照生产过程中的产尘量,建立行之有效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粉尘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同时要对粉尘清理效果进行严格监督、记录,及时消除潜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