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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双触线”,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6-02-24 09: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重大事故隐患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定时炸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易因操作失当引发设备故障、人身伤亡;调漆间未配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极易造成气体积聚泄漏,进而诱发爆炸、火灾等恶性事故。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严重缺位,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现曝光惠山区1起企业叠加多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案例,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案件经过:2025年11月18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欧玛森远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6号车间员工李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还发现该单位12号车间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七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属于重大隐患。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45000元和29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意义与影响:1. 惩戒涉事主体,倒逼企业整改,推动其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补齐特种作业持证、安全设施配置等短板。2. 为辖区工贸企业敲响警钟,明确常见重大隐患红线,警示企业摒弃侥幸,全面自查自纠,防范同类违法违规行为。3. 规范行业安全秩序,引导全行业重视隐患治理与合规管理,助力提升工贸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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