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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通道”岂容被堵!

发布时间:2026-03-10 10:2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加强安全生产“六化”建设,惠山区持续强化对“生命通道”安全的全链条监管。现曝光惠山区1起依法查处疏散通道被违法占用的典型案例,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案件经过:2026年1月26日,钱桥街道应急管理“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无锡元圣焊管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被无序堆放的钢管、钢卷堵塞,严重阻碍通行。街道应急办立即启动“网格吹哨+执法响应”机制,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车间疏散通道被物料长期占用,员工通行困难,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企业自身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疏散要求。总经理梅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通道管理职责,存在明显失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以及总经理梅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和18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安全提醒:畅通通道,就是守护生命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以案为鉴,严禁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堆放物品,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员工熟悉逃生路线。生命通道不容“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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