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6-03-10 15:4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动火作业是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现曝光江阴市1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2025年10月1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宝晟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未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675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解读 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